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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于传统的长视频平台通过会员和广告的方式变现

    2024.03.04 | admin | 50次围观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体育赛事版权持有者付出高昂的版权成本,却面临变现难、维权难的处境。如何为体育赛事版权所有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做大体育赛事版权蛋糕,值得体育人和法律人共同思考。

      「体育法码」是ECO氪体新推出的体育法律专栏。该专栏将专注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如体育赛事与赞助、体育劳动纠纷与知识产权等。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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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马维斌

      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

      世界杯相关赛事节目

      已经被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2022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22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包括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相关赛事节目、2022-2023赛季CBA联赛、全明星周末及相关赛事节目。明确列明相关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及获得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名单。

      其中提到,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

      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世界杯等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化,为体育赛事版权所有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547/357072.shtml

      世界杯赛事版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赛事组织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赛事组织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世界杯赛事节目相关权利人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后在中国境内维权,可以直接依据第五十二条主张自身权利。

      

      多国都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作出过明确规定,比如《匈牙利体育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许可他人进行体育赛事节目录制和传播的权利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

      《法国体育法典》第L333-1条规定:

      「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对其主办赛事的利用权,有关体育赛事的录制和传播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的授权。」

      意大利在《著作权法》第78条和《体育视听权归属及管理条例》中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以外的人拍摄了体育赛事,由此产生的作品或者录像也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而非录制者。无论谁录制和传播体育赛事,无论是否有委托或者合同的约定,只要他人转播体育赛事,就必须得到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授权。

      由此可见,我国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重视,符合国际惯例,只有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体育赛事经济的蓬勃发展。

      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对解决国内体育赛事版权问题提供思路

      从世界杯赛事视频的性质方面,英美法系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的录像,只要构成连续的画面,就构成了思想逻辑的排列,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英美国家不仅仅依靠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持有人的权利,也会通过合同条款的细化来制约各方。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借鉴了德国的立法体系,认为对于体育赛事视频画面的连续性,若具备较高独创性,可以认定为作品,若独创性较低认定为录像制品。

      我国对于赛事节目录制者的版权保护,目前有作品说(即体育赛事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汇编作品说(即赛事节目是经过编排和剪切的,不是简单的录像);也有录像制品说(即体育赛事并没有达到类似摄制电影创作作品的独创性,不足以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2020年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央视世界杯案」再审案的判决就体现了上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可见,该判决为体育赛事版权持有人的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参照。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后,除了那些没有创意的机械化录制品为录像制品外,其他的都已归到视听作品。视听作品除包括传统的电影、电视剧之外,还包括网络电影、网剧、动画片、短视频等形式。

      

      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央视世界杯案」再审案判决,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体育赛事版权持有人维权难的问题。2021年9月,CBA向B站索赔4.06亿的体育版权侵权案件也跟新《著作权法》的正式实施也密不可分。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版权所有人进行兜底保护

      体育赛事版权纠纷案件中,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版权持有人可能会同时主张被告构成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版权持有人所享有的体育赛事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播出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电视、网络等平台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需要获得相应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商业规则,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未经许可,或者是实施搭便车的行为,达到扩大自身影响力、借此牟利及获得竞争优势的目的,对体育赛事版权所有人合法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并实质性损害体育赛事版权所有人授权许可他人播放节目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如果上述行为不加以规制,将会破坏整个体育赛事转播的商业交易秩序和行业生态,长远来看将会损害体育赛事节目观众的利益,不利于体育赛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短视频平台入场

      对于体育赛事版权未来发展的意义

      不同于上届世界杯,随着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成为社交主流,本次世界杯赛事内容的传播及商业变现更具有想象空间。

      在此之前,因二创所引发的体育赛事版权纠纷层出不穷。抖音在拥有世界杯直播、转播权的同时,抖音集团旗下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等平台用户都可以对世界杯相关赛事内容进行二次创造,能够极大带动用户对于世界杯的关注热情。

      

      事实上,体育版权持有人始终面临着投入和产出不匹配的问题,其不仅面临着盗播、盗链的风险,也需要在体育赛事版权持有期间最大限度的进行商业变现。

      不同于传统的长视频平台通过会员和广告的方式变现,抖音此次入局世界杯是短视频平台做体育赛事内容的有益探索,体育赛事内容传播方式更多样、体育IP和用户之间的连接更密切、体育版权变现渠道更多样。

      抖音作为天然的社交平台和生活服务平台,首先,可以借助世界杯赛事版权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创作空间和灵感,赋予世界杯版权更多价值,扩大世界杯赛事本身的影响力。其次,依靠抖音原有的商业模式,将世界杯作为流量入口,促进电商带货、用户打赏、连接线下生活消费等变现。最后,抖音购买世界杯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体育赛事版权使用的规范化,做大体育赛事版权市场的蛋糕,谋求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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